北京小孩身份證丟了補辦需要什么證件?
根據(jù)規(guī)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jiān)護人帶領其到現(xiàn)場辦理,并提供監(jiān)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紙質版,到就近戶籍派出所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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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居民身份證管理
第一節(jié) 申領、換領、補領
第七十四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居民身份證的,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第七十五條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七十六條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三個月內申請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的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公民領取新證應當交回舊證。
第七十七條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第七十八條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當場完成資料審核和人像、指紋信息采集。經(jīng)核對無誤,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簽名后,公安機關發(fā)放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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